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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04 动态浏览次数:781


 中共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校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全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必须明确认识到意识形态的自觉是政治坚定的前提,意识形态的自信是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的基础。全校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应当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增强意识形态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肩负起抓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校各级党组织各单位领导班子对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意识形态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成立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党委成员、党委宣传部、党委工作部、办公室、学工处、保卫部、各党总支、团委、思政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党委宣传部合署办公;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五条 党委主要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 校党委领导班子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各分管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校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校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 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严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和省委、市委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

(三)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筹协调全校在行政管理、学生管理、教工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议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列入年度工作要点。

(四) 定期认真分析研判学校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校党委会每半年至少一个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对师生员工中重要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做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五) 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全校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到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六) 切实维护校园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校党委书记要亲自过问并组织协调,建立管、用、防并举的制度体制,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加强网络信息管控,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

(七) 领导、组织对学校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网络“大v”、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八) 建立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网站建设与管理规定、讲座报告备案审批制度、学生组织(社团)备案审查制度。

(九) 选优配强学校宣传思想领域队伍。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学校宣传思想队伍坚强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应当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章 相关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 党委宣传部作为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要指导、组织、协调和督查各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纳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方面,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选优配强学校宣传思想领域队伍,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网络媒体、广播、宣传栏等宣传阵地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学校官方微信、微博、福软通APP等新媒体的监管,对学生组织(社团)运营的自媒体、新媒体、网络论坛等进行教育引导和管理约束,严格执行各类讲座、报告、论坛等活动的审批、监督制度;负责全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办以及安全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二) 人力资源部要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完善出国进修人员管理办法,建立新进教师就职宣誓制度和教师评聘制度,定期开展师德师风专题培训,将思想政治考核纳入教职员工的年终考核内容中,将一年以上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要求纳入教师职称晋升考核内容中,并制定和完善学院教师师德规范守则。

(三) 教务科研处要强化课堂教学的政治纪律,强化课堂教学管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评课等课堂教学管理制度,加大对课堂教学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进行评估把关的力度,确保课堂教学正确的政治导向,对在课堂上出现的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违反宪法的言论要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理;要制定学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负责哲学、社会科学类横向课题备案检查;

(四)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要加大依法管网治网力度,做好网络新闻宣传、网上评论引导和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技术保证和支持,加强对学校校园网防火墙等核心安全设备的投入,切实维护学校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五) 学生工作处要指导、统筹各院系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教育引导,防范和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对学生思想的渗透。组建一支以辅导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为骨干力量的思政工作团队,加强学生辅导员、心里健康教师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培训。

(六) 保卫部要统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协助物业做好物业有关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宗教场所排查,净化校园及周边文化环境,统筹抵御和防范宗教势力渗透相关工作。

(七) 团委要加强学生社团、论坛、工作室等阵地管理,不给违法、有害言论提供传播空间。不断提高学生骨干、团干部、青年知识分子等青年群体的思想政治素质、政治理论水平;组建一支以团学干部为主的思政工作团队,与学生工作处以辅导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为骨干力量的思政工作团队一起形成全覆盖的思政网格化格局,成为引导学生思想健康成长的生力军;对校内文艺演出活动、学生社团活动,尤其是思想文化类学生社团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形式负责审查和把关。

(八) 工会要有效发挥其在学校意识形态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广大教职工权益;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在全校教职工中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进一步树立广大教职工正确的教育观,营造立德树人的良好氛围。

(九) 思政部要实施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改革创新计划,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不断提高思政课的到课率、抬头率和满意率。

(十) 图书馆要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工作,对捐赠图书、馆内用书进行经常性排查,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馆内不出现非法、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图书。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书籍要及时发现、及时收缴、及时处置。

第四章 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七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做好本单位的意识形态领域方面的工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 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省委、市委、学校党委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学校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三) 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应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指导督促检查本单位内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师生员工意识形态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 每年至少安排两次有关意识形态安全的专题学习,定期分析研判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对本单位内发生和出现的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师生员工中重要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并将处置过程和相关记录留存;及时向校党委报告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并按照规定权限,在内部合适范围及时通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五) 加强对本单位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学生课堂、部门网站、各类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各类社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演艺、展览活动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可管可控。对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等,做好报告人的背景核查,全面了解其思想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要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校内渗透。

(六) 建设、维护管理好本单位网络,高度关注网上舆情。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要亲力亲为,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确保责任到人。要充分利用校园网主要功能,按照职责分工,监管好本单位的主网页,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

(七) 领导、组织对本单位内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鼓励和支持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优秀师生代表发表理论文章,有针对性地批判错误价值观念和社会思潮。对在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纪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八) 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同志,要带头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师生代表制度,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注重做好教师队伍、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针对重大思想理论问题、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政策及社会思潮动态,及时进行观点交流、思想引导。

 

第五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检查考核通过实地考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座谈或者个别谈话等,明确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学校党委、党委宣传部监督检查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畴。

第九条 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检查考核与监督,各二级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接受校党委的检查考核与监督,同时都接受全校党员的监督。

第十条 校党委对各二级部门意识形态工作的检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底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与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 对校党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 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没有站在第一线上、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与错误倾向斗争的;

(三) 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 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 本单位网页宣传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 本单位师生员工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 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微博、微信或以校园网为平台,借助论坛、微博、微信、QQ群等为群体,以校内外热点事件为客体,公开发表自己不确定的事项、与事实不符或故意歪曲事实、无确切出处的言论、图片等情况,没有履行教育、提醒的;

(八) 不主动、不积极开展本单位舆情研判工作,没有行使职责并有效处置本单位的舆情而引发负面“舆论场”的;

(九) 丧失对本单位新闻网站等宣传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十) 本单位联系或者申请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在课堂教学中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有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一) 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一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